锅炉重压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锅炉重压容器制造监督管理方法》中有关规定的需要,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管理方法》中所规定的锅炉重压容器商品制造企业。
第三条本条件由锅炉重压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需要、水平管理体系需要、锅炉重压容器商品安全水平需要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需要包含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重压容器商品的通用需要,后者是制造有关级别锅炉重压容器商品的专项需要,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 企业需要打造与制造锅炉重压容器商品相适应的水平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重压容器的营业额,以验证锅炉重压容器水平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企业的无损测试、热处置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拥有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企业出具相应报告,所委托工作的水平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重压容器品质保障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需要拥有的内容不能分包。
第六条 企业需要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重压容器商品的主体制造,不能将锅炉重压容器商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 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需要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七条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锅炉制造企业需要拥有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测试、焊接、材料、水平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职员。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职员比率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职员比率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各级锅炉制造企业需要配备足够数目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职员。
制造锅炉的每个环节须有有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持证无损测试职员和无损测试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应能满足实质商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厂房和技术设施需要:
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商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步骤应合理布局。锅炉商品承压件的焊接需要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需要有肯定的防护手段。
对有温度、湿度需要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备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备此类焊材在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具备能满足防护需要和商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测试场地,应具备能保证底片冲洗水平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具备与所制造商品相适应的无损测试设施。
具备满足锅炉商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施。